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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中国民族乐器知识
    发布时间:2018-01-18 10:10:36 | 浏览次数:

    中国在很早以前就已经开始科学的将民族乐器来分门别类了,但后来就一直不曾再有什么创新的分类法出现。古印度在我国之后也出现了乐器分类法,不过完全是不同的体系。而西方世界的乐器分类法是很晚出现的,并且与古印度极其相似,现在一般都是按照这种分类法来将乐器分类的。

     

        先说说我国的乐器分类法。周代(公元前11世纪——公元前221年)是一个音乐上很发达的朝代,特别是西周(公元前11世纪——公元前771年),有着现在发现最早的音乐管理机构和音乐教育机构,出现了对外的音乐交流,十二律及七声音阶的应用,“八音”乐器分类法等成就。其中的“八音”就是我国最早按乐器的制造材料来对乐器进行分类的方法,最早见于《周礼•春宫》,分为“金、石、土、革、丝、木、匏(pao)、竹”八类:

       “金”类包括钟、铃、鎛(bo)、镛、铙(nao)、笙钟、颂钟等;

       “石”类包括玉磬(qing)、、笙磬、颂磬、鸣球等;

       “土”类包括埙(xun)、缶(fou)等;

       “革”类包括县(xuan)鼓、鼗(tao)、应鼓、搏(bo)(fu)等;

       “丝”包括琴、瑟、筑、筝等;

       “木”类包括圄(yu)、柷(chu)等;

       “匏”类包括竽、笙、簧等;

       “竹”类包括箫、籥(yue)、笛、篪(chi)等。

     

        “八音”中的乐器,在后世被称为“华夏旧乐”或“华夏旧器”,意思是指纯正的汉民族乐器,主要是为了与外来的乐器有所区别。在西汉的丝绸之路开通之后,中国大陆是出现了大量的“胡夷之乐”,如琵琶类、箜篌类、筚篥、羯鼓、羌笛等等,因为这些乐器也能够按照“八音”分类法进行分类,而未重新发明新的分类法。

     

        在唐代时的“骠国”(今缅甸)进贡了大量“骠乐器”,这些乐器用周制“八音”无法分类,故此,在仍然沿用“八音”的名称之下,做了一些变化。

     

    据《新唐书•南蛮•骠传》中记载,唐代“八音”将周制“八音”的“石”、“土”、“木”三类改为“贝”、“牙”、“角”,所以唐制“八音”为“金、贝、丝、竹、匏、革、牙、角”:

       “金”类包括铃钹、铁板;

       “贝”类包括螺贝;

      “丝”类包括大匏琴、独弦匏琴、小匏琴、鼉(tuo)首筝、凤首箜篌、龙首琵琶、云头箜篌;

       “竹”类包括横笛、两头笛;

       “匏”类包括大匏笙、小匏笙;

       “革”类包括三面鼓、小鼓;

       “牙”类包括牙笙;

       “角”类包括三角笙、两角笙。

     

        在此之后的一千多年中,中国再无新的乐器分类法出现,不可不谓之遗憾。究其原因,愚生认为主要有两点,第一,不管是“华夏旧乐”还是“胡夷之乐”,大体上都能够按照“八音”分类法将乐器分入其中,虽然会有很多的混乱,但按照乐器制造的材料总是能够分入某一类的。在这一点上,“八音”可以与律学中的“三分损益法”比较。

     

    假设根据“三分损益法”所得出的乐律可以完满或是基本完满地“旋宫转调”,又或者先人们的耳朵听不出其中的差别,那么从京房开始,后来的荀勖、钱乐之、何承天、万宝常、蔡元定一直到朱载堉等律学专家们都不太可能会出现了,而“新法密律”也不会成为世界上最早的“十二平均律”。第二,“八音”是周代时候传下来的分类法,而守旧也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一大“特色”,出于对先人的尊崇,唐制“八音”也还只是在周制“八音”的基础上略作修改,但还是保留了“八音”这个名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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